7 检验规则
7.1 手套应按GB2828规定的方法进行逐批检查。其检查水平、抽样方案类型、合格质量水平按具体产品标准中的有关检验规则执行。合格后取得发证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
7.2 手套应按GB2829规定的方法进行周期检查。其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和抽样方案类型按具体产品标准中的有关检验规则执行。周期检查的周期为6个月,若遇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进行周期检查:
a. 更换了主要原材料;
b. 试制新型产品或改型;
c. 中断或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手套的小包装应以副为单位装袋,大包装的装箱要求由各产品标准定。
8.2 每幅手套的筒口附近至少应有以下四项标志。
a. 制造厂名。
b. 分类标记。
c.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d. 生产许可证编号。
例:一副1987年8月制造的质量为二级品的橡胶耐酸(碱)手套在其筒口附近应有标志块,如图9所示。
图9
8.3 手套的运输和贮存应按各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录A
典型操作环境推荐使用的手套
(参考件)
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智世、夏渭泉、童遂放、方晶。